2025年8月1日,菲律賓貿工部發(fā)布行政令第25-11號,對瓦楞原紙(Corrugating Medium)作出保障措施肯定性初裁,建議對涉案產品以現(xiàn)金保證金的形式實施臨時保障措施,金額為3438菲律賓比索/噸,有效期為200天。該措施自菲律賓海關局發(fā)布海關備忘錄令(CMO)/海關備忘公告(CMC)之日(即2025年8月7日)起生效。本案涉及東盟協(xié)調稅則編碼(AHTN)48051910、48051990和48051200項下的產品。本案臨時保障措施不適用于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和澳門特別行政區(qū)以及中國臺灣地區(qū)。
從免征保障措施稅的國家/地區(qū)進口瓦楞原紙,應提交由原產國的授權機構/辦公室簽發(fā)的原產地證明書(CO),但須附加海牙認證(Apostille)或菲律賓大使館/總領事館的認證(如適用)。
2025年2月11日,菲律賓貿工部發(fā)布公告稱,應菲律賓紙漿和造紙制造商協(xié)會[The Pulp and Paper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 of the Phils.(PULPAPEL)]提交的申請,對瓦楞原紙發(fā)起保障措施調查。案件調查期為2019年至2024年。
原文:
https://dtiwebfiles.s3-ap-southeast-1.amazonaws.com/BIS/Trade%20Remedies/DTI%20NOTICES%2CORDERS%2CINITIATION%20%26%20PRELIMINARY%20REPORTS/Safeguard%20Measures/Corrugating%20Medium/Preliminary/Department%20Administrative%20Order%20No.%2025-11%20s.2025.pdf
https://docs.wto.org/dol2fe/Pages/SS/directdoc.aspx?filename=Q:/G/SG/N7PHL15.pdf&Open=Tr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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