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本規(guī)例的最新版本可上官網(wǎng)查看: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424 本條例旨在就兒童玩具及指明的兒童用品的安全標準訂定條文,并為加強兒童安全而就有關的其他權力訂定條文。 [1993年7月1日] 1993年第240號法律公告 (略去制定語式條文——2012年第2號編輯修訂紀錄) (格式變更——2015年第1號編輯修訂紀錄) 第1部 導言 1.簡稱 (1)本條例可引稱為《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 (2)(已失時效而略去——2012年第2號編輯修訂紀錄) 2.釋義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收回通知書 (recall notice)指根據(jù)第12(1)條送達的通知書; 局長 (Secretary)指商務及經濟發(fā)展局局長; (由2010年第5號第3條增補) 供應 (supply)指 —— (a)售賣或出租; (b)為銷售或出租而要約、管有或陳列; (c)為任何約因交換或處置; (d)根據(jù)以下事宜而轉傳、傳遞或交付 —— (i)銷售; (ii)出租;或 (iii)以任何約因作出的交換或處置;或 (e)為商業(yè)目的而將貨物作為獎品或禮物送出; 兒童產品 (children’s product) ——見第2C條; (由2013年第18號第3條代替) 房產 (premises)包括任何地方及任何攤檔,不論攤檔是永久或臨時性質的攤檔; 玩具 (toy)指 —— (a)設計供兒童玩?;蝻@然是擬供兒童玩耍的產品或物料;或 (b)該產品或物料的包裝; (由2010年第5號第3條代替) 玩具標準 (toy standard)指附表1指明的標準; (由2012年第26號第14條代替) 附加安全標準 (additional safety standard) —— (a)就某玩具而言——指根據(jù)第35條訂立的規(guī)例所施加的、適用于該玩具的附加安全標準或規(guī)定;及 (b)就某兒童產品而言——指根據(jù)第35條訂立的規(guī)例所施加的、適用于該產品的附加安全標準或規(guī)定; (由2013年第18號第3條增補) 附表2產品 (Schedule 2 product) ——見第2B條; (由2013年第18號第3條增補) 附表2產品標準 (Schedule 2 product standard)就屬附表2第1欄列出的任何產品類別的產品或物料(或該產品或物料的包裝)而言,指該附表第2欄中與該產品類別相對之處指明的標準; (由2013年第18號第3條增補) 宣傳 (advertise)包括發(fā)出以公眾為對象的目錄、傳單或價目表; 紀錄 (record)、文件 (document)包括 —— (a)簿冊、付款憑單、收據(jù)或數(shù)據(jù)資料,或以不能閱讀的形式記錄但能以可閱讀形式重現(xiàn)的資料;及 (b)文件、紀錄碟、紀錄帶、聲軌或其他器材,而它們是載有聲音或其他非視覺影像的數(shù)據(jù)以便能夠重播的(不論是否藉著其他設備的輔助),以及任何影片(包括微縮影片)、錄影帶或其他器材,而它們是載有視覺影像以便能夠重播的。(不論是否藉著其他設備的輔助); 貨物 (goods)指玩具或兒童產品; 禁制通知書 (prohibition notice)指根據(jù)第11(1)條送達的通知書; 過境貨物 (goods in transit)指純粹為帶離香港而被帶進香港的貨物,而該等貨物一直留在將其帶進香港的船只或飛機上; (由1996年第44號第2條修訂) 獲授權人員 (authorized officer)指《香港海關條例》(第342章)附表1指明的人員或關長根據(jù)第19條委任為獲授權人員的人員; (由2000年第65號第3條修訂;由2003年第14號第24條修訂) 轉運 (transhipment)指以全程提單或全程航空貨單自香港以外的一處地方托運往香港以外的另一處地方的物品的進口,而該物品是或將從其進口所在船只、車輛或飛機移走,并在出口前放回同一船只、車輛或飛機,或轉移至另一船只、車輛或飛機,不論該物品是否直接轉移,亦不論該物品是否在進口后等候出口期間先行在香港卸在陸上及儲存; 關長 (Commissioner)指海關關長、海關副關長、海關助理關長或任何由海關關長書面指定行使海關關長在本條例下的權力的公職人員;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由2000年第65號第3條修訂;由2013年第18號第3條修訂;由2014年第18號第124條修訂) 警告通知書 (notice to warn)指根據(jù)第10(1)條送達的通知書。 (由2010年第5號第3條修訂;編輯修訂——2012年第2號編輯修訂紀錄;由2013年第18號第3條修訂) 編輯附注: * 生效日期: 2010年4月1日。 2A.條例適用范圍 本條例不適用于 —— (a)《公眾衛(wèi)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2(1)條所界定的食物; (b)《藥劑業(yè)及毒藥條例》(第138章)第2(1)條所界定的藥物;或 (c)《中醫(yī)藥條例》(第549章)第2(1)條所界定的中藥材或中成藥。 (由2013年第18號第4條增補) 2B.何謂附表2產品 (1)任何產品或物料如屬附表2第1欄列出的任何產品類別, 即屬附表2產品。 (2)第(1)款所指的附表2產品的包裝,亦屬附表2產品。 (由2013年第18號第4條增補) 2C.何謂兒童產品 (1)任何產品或物料如符合以下說明,即屬兒童產品 —— (a)它是第2B(1)條所指的附表2產品;或 (b)它 —— (i)并不是第2B(1)條所指的附表2產品,亦不是第2條中玩具的定義(a)段所描述的產品或物料;及 (ii)是擬便利未滿4歲兒童的喂哺、衛(wèi)生、松弛、睡眠、吮吸或長牙,并含有任何塑化物料。 (2)以下每項亦屬兒童產品 —— (a)第2B(2)條所指的附表2產品; (b)第(1)(b)款所指的兒童產品的包裝。 (由2013年第18號第4條增補) |